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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2024)

武汉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网 · 原文日期:2024-09-122026/10/9 19:34:21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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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科大学〔2024〕7 号

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研究,特制定《武汉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24 年 9 月 10 日

武汉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资金来源

(一)由国家专项设置的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学基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励基金。

第四条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专项奖学金;

(四)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各学院(部)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年级专业成立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年级评定小组由年级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普通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

(二)各学院(部)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综合测评工作细则,经学院(部)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至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部)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制订的综合测评细则组织学生开展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在同年级同专业内进行排序,对于特等奖学金,可以打通年级和专业,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竞争性评选。

(三)各学院(部)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综合测评排序结果及奖学金各等级比例规定,提出拟获奖学金学生名单。

(四)各学院(部)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将确定名单报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核后,予以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在学院(部)公示期间负责检查和监督。

(五)各学院(部)将公示后的名单审查、汇总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由学校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尚处在处分期限内的;

(三)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少于或等于 30 分的;

(四)学习成绩不突出,有培养方案内课程不及格记录的;

(五)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 50%范围的;

(六)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发放原则及要求

(一)若学生所获某项单项奖学金金额超过 5000 元的,按照其所获单项奖学金金额据实发放。

若在同一学年内,学生获 2 种以上奖学金,且每项奖学金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的,多项奖学金累计发放奖金金额上限为 5000 元,同时保留其获评各项奖学金的荣誉称号。

(二)奖学金评定完成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报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的个人银行卡上。

(三)在学生奖学金的分配、评定和发放过程中,所涉各部门、各学院(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财政部门、主管机关和学校的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奖学金。一经查实,学生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减少该学院(部)下一学年度评奖名额。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四)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将奖学金用于不当用途,否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停止发放奖学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 3000 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 1%;

一等奖学金 1500 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 3%;

二等奖学金 1000 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 7%;

三等奖学金 800 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 12%。

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等次奖学金所占学生人数比例可依据学校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适当调整。

第九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秀: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

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体育、文艺、劳动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专项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对在思想道德、精神文明、学术探索、重大赛事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专项奖学金。

针对学校各本科专业中的基础学科专业,可根据情况设立基础学科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基础学科专业中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学校认为有必要设立奖学金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院(部)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并全面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专项设置的奖学金根据相应评定实施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将根据设奖单位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其他奖学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党学〔2021〕6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武汉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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