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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2020,附两张空白表)

武汉科技大学 · 原文日期:2020-09-182026/10/2 21:45:49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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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科大学发〔2020〕3 号

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经研究,特制订《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20 年 9 月 18 日

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注册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的重要参考因素,作为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

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教务处处长、校团委书记、财务处处长为副组长,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成员的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及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小组,讨论并初步确定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年级认定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每班至少一人。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主任助理(大一年级)、班干部、团干部、生活委员、寝室长、普通学生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由没有申请认定的学生担任,人数为奇数,不得少于 5 人。普通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5%。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 7 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孤儿”;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院组织学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 1)或《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2)。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大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院组织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确认表》,按照表中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大学生资助中心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十三条 根据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二个等级档次和临时困难一个层次。

1.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等经济欠发达或比较艰苦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单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或双亲收入很低;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

(4)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长期患病,且治疗费用较高;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

(6)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疫情)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较严重的;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2.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3)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4)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5)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6)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

(7)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8)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疫情)或重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9)其他家庭经济存在特殊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疫情)、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困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提前告知学校及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各项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2.本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填写《确认表》。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

3.民主评议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上报年级认定小组,并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在班级内部公布。

年级认定小组召开年级评定会议,结合各班级上报的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讨论并初步确定每名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并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班级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4.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严格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填写认定意见。

5.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6.建档备案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并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要通过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个别访谈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并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二十条 各学院在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时,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学〔2008〕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院系: 年级: 专业班级:

学生本人情况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 户口:城镇□ 农村□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或“事实孤儿”□ 5.烈士子女□ 6.残疾学生□详细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情况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单位 职业个人确认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 放弃□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民主评议推荐档次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学院意见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年 月 日(学院公章)B.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C.家庭经济临时困难 □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注:本表由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或“事实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等六类学生填写,填写了此表不用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2

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院系: 年级: 专业班级:

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家庭通讯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个人承诺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签字民主评议推荐档次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学院意见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年 月 日(学院公章)B.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C.家庭经济临时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注:1.本表由“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或“事实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六类学生之外学生填写。

2.院系、年级、专业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18 日印发

存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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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编号:797d9cc7f0a1d441abaef0497bbc09fa0aaf91d5ff4fd2ce3b9016d394b293cePDF SHA256:c6c16cb0a29cff48396abd2c84e665acf66e666e999230767c960d3a02083c26